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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642号原告:湖北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以东、杏林西路以西、楚汉路以北、西岭路以南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一期一区第K1-2幢6层10号。法定代表人:何云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桂波,系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系公司行政助理。被告: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干河办事处小南村十组)。法定代表人:陈从发,首席代表。原告湖北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