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秀兰、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兰,张斌,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兰,女,1953年3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顾伟,男,1992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秀兰、张斌与顾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