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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莉与李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李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6616号原告:王莉。被告:李亚鹏。原告王莉与被告李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亚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3100元及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承诺一周后还清。原告当日便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同年8月12日、8月19日、9月19日被告又通过微信向原告分别借款1600元、1000元、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归还。被告李亚鹏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3100元,2016年8月10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60000元;同月12日,原告分别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2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给被告400元;同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元;同年9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500元。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并未约定利息,60000元借款被告承诺一周后偿还,其余借款均承诺立即偿还,因数次借款承诺的还款日期均不一致,故其将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统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631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理应偿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31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之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莉借款63100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被告李亚鹏负担(此款原告王莉已预交,被告李亚鹏于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王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