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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乔传礼与乔传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传礼,乔传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89号原告:乔传礼,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传印,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乔传礼与被告乔传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传礼以被告乔传印已经主动排除了妨碍、挪出了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传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传礼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大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