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乔传礼与乔传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传礼,乔传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89号原告:乔传礼,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传印,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乔传礼与被告乔传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传礼以被告乔传印已经主动排除了妨碍、挪出了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传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传礼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大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