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五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五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324号原告阳泉五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五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五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6元、财产保全费1591元,共计38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鸿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旭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