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崔建勇与周蛟蛟、王智、周汝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勇,周蛟蛟,周汝江,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崔建勇,男,1984年5月14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周蛟蛟,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周汝江,男,199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王智,男,199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崔建勇与周蛟蛟、王智、周汝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2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进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