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台州科泉祥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日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科泉祥机械有限公司,成都日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科泉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解放塘农场。法定代表人李芝锦。被执行人成都日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龙大道988号。负责人朱华平。申请执行人台州科泉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日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台州科泉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日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52081.92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日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租赁厂房内设备予以查封,该公司股东朱华平、杨华等以其本人房产、车辆提供执行担保。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2017年11月前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公司财产,所得款项交法院履行义务,不足部分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担或处置担保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日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台州科泉祥机械有限公司本金152081.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