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彦喜、李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喜,李峰,吕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陈彦喜,男性,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李峰,男性,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吕俐,女性,1965年11月23日出生,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陈彦喜与李峰、吕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连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