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巧竹、宋浩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李巧竹,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876450。被执行人李巧竹,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代传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宋浩,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公安分局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巧竹、宋浩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有房屋登记信息,已保全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等1542969.81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14343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97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