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214号申请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9776Q。法定代表人:李嘉耘,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109.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109.5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雪萍书 记 员  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