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邵开华彭春蓉程双付李菊先李俊明赵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邵开华,彭春蓉,程双付,李菊先,李俊明,赵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住所地:罗江县万安北路43-46号(跃发商住楼一楼营业房)。负责人:周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邵开华,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彭春蓉,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程双付,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李菊先,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李俊明,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赵菊英,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邵开华、彭春蓉、程双付、李菊先、李俊明、赵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26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双付的存款93228.5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阳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