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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瑞杰与田同海、吕会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瑞杰,田同海,吕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吕瑞杰,男,1942年4月24日生。被执行人:田同海,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吕会芬,女,汉族,1963年7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吕瑞杰申请执行田同海、吕会芬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田同海、吕会芬在(2016)豫0326执24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田同海、吕会芬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939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人民陪审员  赵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