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瑞杰与田同海、吕会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瑞杰,田同海,吕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吕瑞杰,男,1942年4月24日生。被执行人:田同海,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吕会芬,女,汉族,1963年7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吕瑞杰申请执行田同海、吕会芬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田同海、吕会芬在(2016)豫0326执24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田同海、吕会芬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939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人民陪审员 赵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