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127号原告: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89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777732710M。法定代表人:武东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山,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大街以北,三义庙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99216373Q。负责人:李喜增,该公司经理。原告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由原告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群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莉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