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斌与任海燕、广灵县蕉山乡西蕉山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任海燕,广灵县蕉山乡西蕉山村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3民初390号原告:王斌,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人。被告:任海燕,女,约45岁,汉族,农民,广灵县人。被告:广灵县蕉山乡西蕉山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润明,村委会主任。原告王斌与被告任海燕、广灵县蕉山乡西蕉山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斌负担。审 判 长 宋立兴人民陪审员 孟志勇人民陪审员 魏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