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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杨某某与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43号申请人胡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杨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胡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48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借款40万元,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16)豫0526民初48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立即偿还申请人胡某某、杨某某借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相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