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任学兰与彭万波、胡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学兰,彭万波,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学兰,女,1976年4月14日生,住连云区。被执行人:彭万波,男,1977年9月16日生,住连云区。被执行人:胡丹,女,1973年10月28日生,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学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万波、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登记在被执行人胡丹名下的房产(丘号05501026-63)于2017年3月23日已被本院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彭万波名下无可供被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王会金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洪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