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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露、金瀚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露,金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784号原告:张露,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金瀚,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张露与被告金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露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金瀚自行庭外调解为由,于同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露撤诉。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