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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全威与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全威,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梁全威,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全威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11916.49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全威11916.49元(包含执行费),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1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