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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他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许少洋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振伟、王向连一案提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少洋,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振伟,王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147号申请执行人许少洋,男,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侯振伟,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振伟,男,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王向连,女,汉族,住天津市。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豫0411执501号许少洋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振伟、王向连一案,因该案在其辖区影响较大,不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豫0411执501号许少洋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振伟、王向连一案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井慧宝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王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珂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