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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马奔与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奔,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739号原告马奔,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航天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吴丽,女,1957年5月1日生,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晨,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奔与被告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堉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