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昌北路南端两侧鸿昌广场7-1-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树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田盘胜景总部园区9-1-203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勃,经理。上诉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6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口头协议,任何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均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