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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贵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贵全,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辛贵全,男,1976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下河街B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822840947。法定代表人:陈平,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贵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峨劳人仲案字(2017)第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