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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廖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廖春霞,周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法人:巫丹梅,女。被执行人廖春霞,女,1974年2月28日,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周海宁,男,1976年7月22日,汉族,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周海宁、廖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著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