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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809号申请人: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马丛霞,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献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河南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二、若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应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刘建明人民陪审员 :曹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