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诉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101号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单位负责人:郭某某(该行行长)地址:石楼县沁园春大街。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诉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白玉生审 判 员 温艳萍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学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