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革永华与南漳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革永华,南漳县林业局,亢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4行初27号原告革永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6日,住南漳县,委托代理人乔岛国,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漳县林业局。所在地址:南漳县城关镇卞和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401119172X2。法定代表人杨桂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欣鸣,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亢宗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9日,住南漳县,委托代理人李秀琴,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革永华诉被告林业局及第三人亢宗成林业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革永华撤回对南漳县林业局及第三人亢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革永华承担。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余祖斌人民陪审员 聂明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