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北京诚得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得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003号原告:北京诚得信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号院1-612室。法定代表人:成炳申。被告: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110号。法定代表人:朱丹。原告北京诚得信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诚得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诚得信会计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诚得信会计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