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成臣、张香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成臣,张香朋,胡运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008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义,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田,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成臣,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5日,住内乡县。被告:张香朋,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8日,住内乡县。被告:胡运壮,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6日,住内乡县。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成臣、张香朋、胡运壮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提交了补充诉状,增加诉讼标的。同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