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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建钊与闻广、李业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钊,闻广,李业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880号原告:胡建钊,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友,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广,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李业茂,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胡建钊诉被告闻广、李业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因个人原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建钊撤回对被告闻广、李业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钊负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广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