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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先奎与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牛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奎,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牛明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067号原告:赵先奎,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古饶中学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4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鸣,职务不祥。被告:牛明武,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奎与被告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牛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向原告赵先奎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等,但原告赵先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