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邢茂霞诉席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茂霞,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邢茂霞,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委托代理人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席波,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原告邢茂霞与被告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茂霞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席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邢茂霞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业审判员 贾李强审判员 王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