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执36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太基贤与申虎燮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基贤,申虎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36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太基贤,男,1969年3月23日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申虎燮,男,1965年10月30日生,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太基贤与被执行人申虎燮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申虎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5万元,利息275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申虎燮银行账户中的2813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申虎燮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申虎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申虎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申请执行人太基贤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5执362号执行案件对(2016)吉2405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