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温轶琪、边静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轶琪,边静,孙梓竹,赵学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轶琪,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边静,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梓竹,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懿,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温轶琪、边静因与被上诉人孙梓竹、赵学懿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5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温轶琪、边静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温轶琪、边静均居住在河北省××区,温轶琪已于2017年2月28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边静、孙梓竹、赵学懿解除合伙协议,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赵学懿居住地在天津市,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