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旭,于威,曲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特50号申请人:王旭,住长春市高新区。申请人:于威,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曲艳,女,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二道区钻石城小区*栋*单元***室。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旭与申请人于威、曲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旭与于威、曲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16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于威、曲艳欠申请人王旭借款30000元,此款应于2018年3月20日前给付完毕。二、逾期给付按年24%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旭、于威、曲艳关于2017年8月16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蔡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