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宝智与周宗建、赖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智,周宗建,赖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762号原告:李宝智,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周宗建,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赖素云,女,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李宝智与被告周宗建、赖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李宝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李宝智以周宗建、赖素云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宝智负担。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昆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