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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海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海云,男,1971年11月22日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峡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海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伟、王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海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2日14时59分,被告人白海云驾驶鲁G×××××号牌三轮汽车在峡山区岞山留戈庄村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岞山派出所查获,后移交给峡山交警大队对白海云依法抽血检测。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白海云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0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白海云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海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人员简介;被告人白海云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海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海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海云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到案后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海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白海云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初东光审 判 员  栾 鸾人民陪审员  韩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