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87徐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灵,曾用名徐金林,化名徐枫、徐小枫、徐可谦,男,1994年5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如皋市。曾因诈骗,于2015年4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灵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季鸣飞,被告人徐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徐灵以帮忙找工作及帮自己完成刷信用为名、以他人名义贷款等手段,骗得吴某、李某、张某等人人民币2091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元的中华牌软盒香烟1条,款物价值计人民币209700元。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被告人徐灵以帮忙找工作需要打点、办理证件等为由,骗得吴某人民币84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元的中华牌软盒香烟1条。2、201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徐灵在掌上大学APP软件上以徐枫、徐可谦等名义交友,并以帮助自己完成刷信用任务、帮对方筹款治病等为由,通过以对方名义在“名校贷”、“花无缺”、“优分期”等APP贷款软件上贷款或让对方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并以事先骗得的对方银行卡及密码将所贷款项取现等手段,骗得李某、张某、章某等人人民币计2007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至7月23日,被告人徐灵以帮自己完成刷信用任务等为由,骗得李某人民币31200元。(2)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至8月18日,被告人徐灵以帮自己完成刷信用任务等为由,骗得张某人民币11800元。(3)2016年8月18日至22日,被告人徐灵以帮自己完成刷信用任务等为由,骗得章某人民币3200元。(4)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至8月28日,被告人徐灵以帮自己完成刷信用任务等为由,骗得周某人民币11900元。(5)2016年9月5日至7日,被告人徐灵以帮自己完成刷信用任务等为由,骗得蒋某人民币11900元。(6)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至9月18日,被告人徐灵以帮自己完成刷信用任务等为由,骗得黎某人民币12000元。(7)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至9月27日,被告人徐灵以帮自己完成刷信用任务等为由,骗得诸某人民币12000元。(8)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至10月9日,被告人徐灵以帮自己完成刷信用任务等为由,骗得桑某人民币26600元。(9)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至11月7日,被告人徐灵以帮助筹款治病等为由,骗得闻某人民币46100元。(10)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至12月9日,被告人徐灵以帮助筹款治病等为由,骗得刘某人民币6000元。(11)2016年12月11日至27日,被告人徐灵以帮助筹款治病等为由,骗得华某人民币19500元。(12)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徐灵以办理华某的退款手续为由,骗得丁某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徐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提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QQ聊天记录、手机微信截图、监控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吴某、李某、张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支建南、徐某等人的证言,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徐灵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徐灵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灵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灵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故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徐灵退赔人民币二十万零九千七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吴开拓人民币九千元,发还被害人李雅洁人民币三万一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张贝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章天姣人民币三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周进杰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蒋晓丽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黎惠文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诸燕倩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桑怡人民币二万六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闻丽娟人民币六千元,发还被害人刘荣娟人民币六千元,发还被害人华小云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丁露露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陆舜州人民陪审员 罗 宁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丹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