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薛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薛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4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延吉市光明街。负责人:杜文师,行长。委托代理人:严红梅,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光平,男,汉族,现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诉被告薛光平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2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崔海兰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