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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加彬、天津泰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加彬,天津泰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郭加彬,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泰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工业区内鸿运道南侧300米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加彬与被执行人天津泰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西青劳人仲字第149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