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鲍晓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鲍晓红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353号原告: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701室。法定代表人:章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晓红,女,1979年12年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晓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