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988号原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女。被告:宋光华,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惠星审 判 员 李晓蕾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