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西迎春丝绸有限公司与计明强、湖州顺宏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迎春丝绸有限公司,计明强,湖州顺宏绸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630号原告:广西迎春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象州县象州镇河西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月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忠,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明强,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湖州顺宏绸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金家兜。代表人:计小英。原告广西迎春丝绸有限公司与被告计明强、湖州顺宏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广西迎春丝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迎春丝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迎春丝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15元,减半收取10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508元,由原告广西迎春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剑锋代理审判员 姚加黎人民陪审员 刘森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练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