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秦良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良,北京洋辰五峰家具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9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良,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洋辰五峰家具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东北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内********号。经营者:于贵波,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秦良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洋辰五峰家具店(以下简称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良申请再审称,原判未认定家具店故意欺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超审限、不支持秦良鉴定申请,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秦良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家具店存在欺诈行为,有关程序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情形。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