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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锋,王明花,陈光仿,陈丽霞,陈志民,孙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华锋。被执行人王明花。被执行人陈光仿。被执行人陈丽霞。被执行人陈志民。被执行人孙日香。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华锋、王明花、陈光仿、陈丽霞、陈志民、孙日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