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妙莲与吕志新、金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妙莲,吕志新,金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755号原告:韦妙莲,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志新,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金兰,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妙莲与被告吕志新、金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