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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妙莲与吕志新、金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妙莲,吕志新,金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755号原告:韦妙莲,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志新,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金兰,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妙莲与被告吕志新、金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