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武俊、张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俊,张志宏,张小芳,张冬晖,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57号申请人王武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张志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张小芳,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张冬晖,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武俊与被申请人张志宏、张小芳、张冬晖、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宏、张小芳、张冬晖、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佳以其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左权以其所有的为鲁号小型轿车一辆、青岛宜发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志宏、张小芳、张冬晖、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1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李佳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左权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青岛宜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