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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蔺永志与黄生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子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永志,黄生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子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60号申请执行人:蔺永志,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黄生飞,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子长支公司。负责人:刘智远,系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址:陕西省延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永志与被执行人黄生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子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蔺永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子长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蔺永志78791.6元;由被执行人黄生飞赔偿申请执行人蔺永志医疗费745.7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31.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生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子长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子长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蔺永志78791.6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1082元;由被执行人黄生飞赔偿申请执行人蔺永志医疗费745.7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31.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子长支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已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账户,经同开户行核实属实,故执行费1082元不予收取。被执行人黄生飞在未发出执行通知书前己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故执行费50元不予收取。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蔺永志兑付了案件款78791.6元;被执行人黄生飞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蔺永志医疗费745.7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731.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艳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