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任志刚与郭灵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刚,郭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刚,男。被执行人:郭灵芝,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志刚与被执行人郭灵芝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灵芝给付房屋折价款1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志刚于2017年7月5日因病死亡。2017年7月7日,被执行人郭灵芝与申请执行人任志刚之父任德贵在顺风村委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