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广州拉斯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广州拉斯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广州拉斯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粤海大道九涌段加工区管委会大楼一楼X1069。法定代表人:FelixBernhardWyss。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昉,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工业园区(南苑路96号)。法定代表人:苏胜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州拉斯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斯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奇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拉斯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柏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拉斯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7冀01民初101号判决书第二项;2、判令柏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用35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清付费用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企业贷款利率计算)。3、柏奇公司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上诉人拉斯卡公司已经提交了一期工程技术文件成果,就是根据双方订立的《原料及中间体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号:1108SA)的约定,完成了:1)概念设计咨询服务;2)风险分析服务;3)工艺优化咨询服务。这些技术成果文件涵盖了“年产200吨7-ACCA和年产120吨7-ANCA两个项目内容”。二、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拉斯卡公司提交三个文件后,即符合合同关于启动付款的约定。被上诉人柏奇公司不论是否需要对文件进行修改,都应当根据合同先支付100万元。这是双方在协商合同时,对上诉人拉斯卡公司完成第一阶段工作量的工作费用的直接认定。与第一阶段工作是否经被上诉人柏奇公司认可无因果关联。三、本案中,双方认可的电话录音中的“任秋拴”并非被上诉人柏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柏奇公司也从未向上诉人拉斯卡公司发出解除双方合同的通知。所以,被上诉人柏奇公司停工,非法定代表人表示不再履行,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法定要件。被上诉人柏奇公司的上述行为,仅仅可以确定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和第96条规定的解除权的主动行使。由此,本案的合同解除是因为被上诉人柏奇公司违约,上诉人拉斯卡公司起诉请求解除的情形,被上诉人柏奇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对上诉人拉斯卡公司进行赔偿。四、被上诉人柏奇公司除了支付前述第二点的固定工作费用100万外,还应当支付不少于250万元的合同继续履行情况下,应当支付的费用。根据合同5.1,5.2和5.3条款约定,被上诉人柏奇公司应当按工程决算直接费的2%计算概念设计咨询服务、风险分析服务、工艺优化咨询服务等三项第一阶段的技术服务费用。具体方式为,分六次向上诉人拉斯卡公司支付第一阶段工作的款项:1、首期款(被上诉人已经支付),合同生效后30天支付50万元;2、第二次付款(被上诉人应付,但逾期未付),拉斯卡公司首次提交第一阶段工作文件后15天,被上诉人支付第二期100万元;3、第三次付款(合同如果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应当支付),按照“柏奇一期”项目概算定额直接费数额X2%*90%X50%核算费用,应为222.26万元;4、第四次支付(合同如果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不少于250.65万元,5、第五次支付(合同如果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应当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柏奇一期”项目预算定额直接费数额减去前述己付费用的余额,支付给拉斯卡公司。6、第六次支付(合同如果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再以后支付。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拉斯卡公司的诉请。被上诉人柏奇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拉斯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原料及中间体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服务合同》;2.拉斯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用35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至起诉之日约70万,合计420万;3.拉斯卡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1年6月9日,柏奇公司与广州龙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原料药及中间体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广州龙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经工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拉斯卡公司。《合同》约定承包人广州龙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发包人柏奇公司原料药及中间体的建设项目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内容为“年产200吨7-ACCA项目”、“年产120吨7-ANCA项目”,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9日,服务范围为概念设计咨询服务、风险分析服务、工艺优化咨询服务、采购咨询服务、施工现场管理咨询服务、验证咨询服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各项服务费用均为项目工程决算直接费乘以各项服务费用的费率;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50万元;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概念设计成果文件和风险分析阶段性报告及工艺优化阶段性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00万元咨询服务费用;发包人收到全部初步设计成果文件、风险分析阶段性报告、工艺优化阶段性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一类阶段付款基数的50%。《合同》第7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提供服务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提供服务工作的,如实际工作发生的费用超过预付款时,则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承包人补齐费用,承包人无权再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要求,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之间如不能友好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柏奇公司向龙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拉斯卡公司提交了“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20吨新型头孢抗生素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概念设计说明”、“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20吨新型头孢抗生素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柏奇项目(7-ACCA)工艺及危险性分析报告”、“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20吨新型头孢抗生素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7-ACCA工艺优化报告”,概念设计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柏奇公司。柏奇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项目停工,未再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柏奇公司因《合同》所涉工程项目停工,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柏奇公司已支付给拉斯卡公司的50万元预付款不再退回。拉斯卡公司认为其已完成了概念设计文件、工艺及危险性分析报告、工艺优化报告三项工作,从拉斯卡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该三份文件所涉及的工程均为“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20吨新型头孢抗生素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其中只有概念设计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柏奇公司,上述文件均没有柏奇公司签收确认的证据,无法证明拉斯卡公司已实际完成《合同》约定的“年产200吨7-ACCA项目”、“年产120吨7-ANCA项目”两个项目的概念设计成果文件和风险分析阶段性报告及工艺优化阶段性报告,拉斯卡公司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与广州龙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原料药及中间体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二、驳回原告广州拉斯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原告广州拉斯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合同》第9条第1款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赔偿。第5.3.1条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概念设计文件和风险分析阶段性报告及工艺优化阶段性报告之日起15各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00万元咨询服务费。该笔费用计入其后的阶段性付款。在一审庭审时,拉斯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负责人姚建军于2016年4月6日与柏奇公司工作人员任秋栓的电话录音。该录音中任秋栓就涉案工程设计事宜明确表示“现在肯定是做不了这个事了,我们在改制以后好多事没法往下做”。柏奇公司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仅是对通话时间有异议,本院对该录音的内容予以采信。姚建军在电话中还提及了曾给柏奇公司开具发票被退回之事。在一审法院卷宗中,有一张2012年11月28日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11901968号)复印件,印章为“广州龙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货单位名称为柏奇公司,价税合计壹佰万元。在本院二审期间,拉斯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在柏奇公司形成的2012年7月19日-20日的《工艺会议记录》、2012年7月31日-8月4日及2012年9月3日-9月4日的《项目管理会议记录》、《年产2220吨新型头孢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方案审评意见》、《年产2220吨新型头孢原料药及中间体产化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原料药及中间体的建设项目周报》等,用于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但拉斯卡公司未能提交程涛为柏奇公司工作人员的证据及其授权权限的证明,故无法确认程涛在上述文件中签字的法律效力,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本院确定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拉斯卡公司是否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柏奇公司应否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本院认为:《合同》是柏奇公司与拉斯卡公司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后签订的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予以遵守。姚建军与任秋栓的电话录音显示,《合同》生效后拉斯卡公司一直在履行设计工作,柏奇公司却因改制已不再履行合同。依据《合同》第9条第1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的约定,柏奇公司单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拉斯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20吨新型头孢抗生素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概念设计说明”、“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20吨新型头孢抗生素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柏奇项目(7-ACCA)工艺及危险性分析报告”、“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20吨新型头孢抗生素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7-ACCA工艺优化报告”等证据,说明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结合《合同》第5.3.1条的约定、电话录音证据及2012年11月28日已开出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11901968号)证据,可以认定上述设计报告已交付柏奇公司。在柏奇公司无证据证明这些设计报告不符合其合同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柏奇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第5.3.1条的约定,向拉斯卡公司支付100万元的工程项目设计费。再退一步讲,假使柏奇公司此前未收到过上述三个报告,但由于《合同》并未约定工程设计报告具体的交付期限,现拉斯卡公司要求柏奇公司依合同第5.3.1条的约定支付价款,亦于法有据。因拉斯卡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是柏奇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产生的孳息,拉斯卡公司并无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故其主张利息损失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拉斯卡公司主张柏奇公司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属于合同继续履行情况下才能发生的收益。拉斯卡公司又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义务及咨询工作,由柏奇公司支付余款的合同条件尚未成就。拉斯卡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拉斯卡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与广州龙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原料药及中间体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广州拉斯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项目设计费;四、驳回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0400元,分别由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各承担16000元,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各承担24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立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