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满英、许良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满英,许良建,何涛,何艳,吴美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4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满英,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良建,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涛,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艳,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上述四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凤,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世松,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美隆,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田田,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因与被上诉人吴美隆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美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向吴美隆支付医药费5773.62元;二、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向吴美隆支付误工费3260元、护理费165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两项共计16983.62元;三、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粤1973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一、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吴美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217元;二、驳回吴美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4.6元,由吴美隆负担155.6元,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负担69元。吴美隆已预交诉讼费用。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无需连带赔偿吴美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217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吴美隆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9日,吴美隆的儿子吴耿生与何艳因争抢生意发生争执,后吴耿生故意到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共同经营的副食店挑起事端,与吴美隆、蔡惜弟一起殴打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并暴力打砸店内货物。吴美隆故意挑起事端,造成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受伤及店内货物受损,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为了保全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对吴美隆实施正当防卫,不存在过错。因此,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无需承担吴美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217元,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不公。吴美隆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该围绕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对于吴美隆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结合双方的陈述可认定,吴耿生与何艳因争抢生意引起口头争执后,吴耿生冲入何涛店内对何艳进行殴打,继而两家人发生打架事件,并导致两家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由于是吴耿生先对何艳进行殴打,故吴耿生、吴美隆、蔡惜弟一方的过错更大。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对吴美隆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合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良建、何涛、赵满英、何艳负担(已预交)。终审判决。审判审判长 陈加雄审判员 杨 浩审判员 冯婉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